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看你怎么想的,如果不想得罪人就再干一月,如果不想干直接走人也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过耗时比较长。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扣押劳动者证件或财产。你所说的企业的做法明显是违法的,建议到你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去投诉,15日内应该就有结果的~
如果是我,我就不得不低头 。 那就再做一个月
真他娘的是坑人,跟传销一样,拖工资拖到员工自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