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都是属于国家滴,个人怎么能处置国家文物呢,所以B所谓的“值钱东西”并不能包括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国家可给予精神或物质上的奖励。文物是A挖出并上交的,这个行为与B无关。除了文物法的角度,另外可以再从物权法上分析,地下埋藏的文物的所有权是归国家的,因此B向A提出的因上交文物产生的收益进行划分本身就不合法,所以从合同法上来讲也不具有口头约定的法律效力。具体的法条自己搞定吧,这题感觉有点诱导人往合同法上去阐述观点,实际上物权法和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才是核心,多往物权法上写点呗,然后再把合同法的内容补全,应该就没啥漏下了吧,个人意见仅供参考,万一挂了概不负责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