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享有,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以下情形: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子女或赡养老人等义务所负的债务;为一方或双方教育、培训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双方约定的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也有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