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第七条规定: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