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争议的“爱情协议书”,本质上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基于婚姻、收养等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不适用《合同法》。阿峰在出具该协议时连工作都尚未确定,根本没有任何经济收入,其承诺给予巨额的补偿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一般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如果是单方权利和单方义务,这样的协议违反法律的公平精神,法院正常情况下不应该支持。现在又不是旧社会,如果封建社会哪个男的娶老婆时写这样的文件,我就认为是合理的,因为他有全部主动权,当然还有全部的权利。现在拿这个说事儿,说笑啊。当然,如果你认为不给的话,会有道德上的负罪感,那谁也管不了。何况律师说的很清楚啊,这样的协议不在合同法保护范围内。说它无效也一样。要说一个女人因为这么一纸保证书嫁给一个男人,为什么呢?为什么呢?总不是为了这100万吧。
没有法律依据,不会受到法律承认的,离婚你还是走司法吧。。。
我想你还是去咨询一下律师吧,这个很难讲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