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后11000,税前大概为12781.25 元。
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工资薪金收入-3500-“社保公积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如下:
1、不超过1500元的3%;
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
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
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
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
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7、超过80000万以上的45%。
工资薪金所得税实行扣缴制,由企业在发放给职工前进行代扣代缴,先到地税局办理代扣代缴相关手续。然后在发放工资前,由企业财务人员按照税法规定,核算出每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如果是个人收入所得税应缴1781.25,税前12781.25
(12781.25-2000)*20%-375=1781.25
12781.25-1781.25=11000
2008年3月1日个税起征点调整为2000元(全国一样)
工资扣除2000以后超出部分
1、不超过500元的 税率5 %
2、超500 元至2000元部分税率10 % 扣除数25
3、超2000 元至5000元部分税率15 % 扣除数125
4、超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 扣除数375
5 超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 扣除数1375
6 超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 扣除数3375
7 超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 扣除数6375
8 超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扣除数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 扣除数15375
2006年到2008年2月 起征点是1600元
如果是2006年到2008年2月的工资就不是1278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