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限号时间自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3月31日,工作日7:00—21:0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一、许昌限行区域
北环路和永昌大道以南、南环路以北、许州路以西、西环路以东,不含上述道路。
二、许昌限行规定
(一)按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和外地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数为字母的,以末位数字为准),工作日每天限行两个号。即: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1和6的机动车周一限行、2和7的周二限行、3和8的周三限行、4和9的周四限行、5和0的周五限行。
(二)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2、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环境执法及应急监测车;
3、公交车、9座以上(不含9座)大中型客车、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车和在我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的网约车辆)、学校校车;
4、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
5、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环卫、园林、市政、热力、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邮政(含报刊发行、快递)、押款、保险查勘、新闻采访、医疗废物转运、道路清障养护等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扩展资料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规定:
第三十三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划定禁止或者限制拖拉机、货运汽车、三轮汽车通行的区域。确因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路段行驶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件,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五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八点 违反限制或者禁止通行规定的。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被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告知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及时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在用机动车检验和排放限值规定,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推动区域机动车排放污染协同监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本省使用要求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
参考资料来源:许昌市人民政府-许昌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继续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