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婴儿出生后1个月内,在分娩医院及时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以便婴儿顺利办理落户手续。领取“出生证”需要备齐新生儿父母(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家庭详细住址、产妇《围产保健手册》、《生育服务证》。
出生证明办理材料: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1份;
2、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1份;
3、父母的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或非婚生情况说明;
4、落户集体户或非亲属挂靠的,需提供单位或户主同意落户证明,原件1份:
5、非婚生育申请随父落户或婚生申请随《出生医学证明》未登信息一方落户的,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1份;
6、父母民族成分不同的,提供父母双方签署婴儿民族成分确认书,原件1份;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婴儿的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