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2025-01-04 05: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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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2020年苏州最低工资标准为2020元。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020元;二类地区1830元;三类地区16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8.5元;二类地区16.5元;三类地区14.5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请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5号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420元调整为248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二)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三)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四)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1元调整为22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回答2: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020元;二类地区1830元;三类地区162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8.5元;二类地区16.5元;三类地区14.5元。2020年4月30日

回答3:

“法律分析: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20元/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

回答4:

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均执行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940元/月调整为20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7元/小时调整为18.5元/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