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28条规定了祖与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根据你说的情况由于老人的子女要么已经去世,要么没有赡养老人的经济能力,现在唯一有条件赡养老人的就是孙子了。因为他现在有经济条件,而且也负有赡养的义务。
出于道德的考虑,可以要求儿媳与女婿的赡养义务,这并不是法律的规定,只是出于人性与道德伦常的考虑。
解决途径:可以让老人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委会寻求解决,由相关的组织和单位进行调解,不建议进入到司法程序中。没有必要也没有经济条件。
《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
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应当与其家庭成员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相当。
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给付赡养费。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老年人也可以要求赡养人作出书面赡养保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赡养保证的履行。
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承担护理的责任。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赡养人亲自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义务有困难的,可以请人代为履行,并支付所需费用。
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如赡养人在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从法律角度上讲,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而孙子女、外孙子女则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作为孙子女辈能够尽自己的能力去赡养老人是最好不过的,因为从道德和传统观念上来说,也是应该的。但是,如果不去赡养,法律也是无可奈何的,毕竟老人还有女儿,女儿有赡养老人的义务。由于女儿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问题也就比较难解决了。可以到民政部门去申请,是否可以给与一定的补助,请求给与一定的救济。也可以找村里帮助解决一下。作为家庭成员,大家也可以协商一下,让老人安度晚年。
可以首先先通过居民委员会出面协调一下 如果不行 找个律师咨询一下 估计即使有律师受理 也不会多给多少的 别说孙子了 就是儿子也有根据本地的标准有最低生活费的啊 在说了这位老人的情况很特殊 对于一个年轻人来说每月2000的收入算对吗? 国家怎么给的补助才80元呢 我奶奶就有300元的低保费呢
孙子挣的再多也不应多拿,子女挣的少也不是不养老人的理由,你们可以好好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