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初期的魏国李悝(前455~前395)所著《法经》是我国最早的一部较完整的成文法典。李悝是魏国著名政治家,曾任魏文侯相,他在总结魏国和其它国家实行改革的基础上,继郑国《铸刑书》,晋国《铸刑鼎》之后,于公元前407年编成和颁布了我国古代第一部法典。
《法经》可分为三大组成部分,其基本内容包括:盗法、贼法、办法、扑法、杂法、具法六篇。所谓《盗法》是惩治侵犯地主阶级财产的法律;《办法》是狱案审判的法律,《扑法》是关于拘留罪犯,捉拿逃亡者的法律,《杂法》是惩处狡诈、越狱、赌博、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关于刑罚的加重和减轻的法律,类似后世的刑法总则。从上述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到《法经》有如下基本特点:
第一,它是维护和巩固封建专制政权的暴力工具。《法经》规定,凡属危害封建政权和侵犯君主尊严的行为,不仅本人处死,而且株连九族,这反映了当时强化封建君主专制统治的要求。
第二,它是保护封建私有财产的暴力工具。《法经》规定对“大盗”,轻则送往边地服苦役,重则处死。甚至起了“盗心”,都要受到严重的肉刑,这是春秋末叶以来,保护私有权法律的进一步发展。
第三,它是维护封建等级特权的暴力工具。《法经》虽然明确规定,大夫之家如何有诸侯享用的器物,便以遏止的罪名,判处最严重的族刑,但在事实上,根本也不可能废除等级制度,而只能是以一种新的等级制度代替奴隶主贵族的等级制度。
第四,它体现了“重刑轻罪”的精神,对于人们哪怕是最轻微的反抗或违反封建秩序的行为,都要予以严刑镇压,这一方面是为了巩固新建立的封建政权的需要,另一方面限制了奴隶主贵族的暴行,否定了他们在法律上的特权。
第五,它在严厉打击奴隶主贵族复辟势力的同时,还保留着大量奴隶制残余,这是《法经》还处在封建法律发展的最初阶段的必然反映。由此可见,《法经》是在新兴地主阶级取得统治地位以后,用严刑峻法巩固和发展封建经济及其政治制度的法典,它是封建政权反对奴隶主贵族复辟势力的强力工具,同时又是套在农民身上的一副新的沉重的枷锁。
《法经》原文早已失传,《晋书刑法志》和《唐律疏义》中都仅保存了它的部分篇目,东汉人桓谭所著《新论》中有《法经》的片断记载。《法经》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部较完整的成文法典,它在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史上具有荤要地位,秦汉以后的封建法典把它作为蓝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