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应征入伍后,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按照《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同时,根据《军人抚恤条例》的规定,执行义务兵还应当享受优待办法。对于国家的这一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充分理解并全面执行,作为社会主义大家庭的一员,不能只考虑本单位的小团体利益,而不考虑国家利益。据此,在劳动者应征入伍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应征入伍的职工保持劳动关系,可以协商中止劳动关系,而不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