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条件
《规定》明确了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条件,即失信被执行人如果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符合条件应予删除的信息,人民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及时从名单中删除,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删除。
1、要求是法院要主动及时,但并没有时限的规定;(走流程,1-3个工作日即可)
2、法院“忘记”的,当事人赶紧提醒一下。
案件执行完毕或者已经自动履行判决的,法院应当及时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如果案件已经履行完毕,而法院未删除,可以向执行法官反映,要求及时删除。
最高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