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是可以查军车的。
2005年11月14日公安部印发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第九节——查处军车及特种车辆违法行为有规定如下:
第六十三条发现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当场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基本事实,填写“军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抄告记录单”,并要求驾驶人当场签名;当事人当场拒绝签名的,利用声像设备取证后,在“军(警)人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上注明。
对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队和武警部队车辆,应当立即放行。第六十四条发现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记录车牌号抄告相关单位;非执行任务的,应当依法处罚。
第六十五条交通警察在纠正军队、武警部队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和特种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时,要做到事实清楚,严格按程序办事,快速处理,避免与驾驶人发生冲突,尽量减少群众围观。
但是,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就没有上述有关规定了。原来的这个从2009年1月1日起就废止了。
交警(Traffic Police),全称交通警察,属于警察的一个警种,主要负责在道路上执行指挥交通、维护交通秩序、纠正和处罚交通违章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维护治安秩序等工作。
军车,在世界陆军作战中起到运送弹药、粮秣、伤病员,纵深突击以及保障防卫等突出作用的车辆。在世界各大战争和演习中,均担负长途机动,摩托化行军任务,是陆军必不可缺的行军工具。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的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遵守本法。交警认为军车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可以查军车,军车不能拒绝。但没有很特殊的情况不得扣留军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
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2014年1月,解放军四总部印发《关于军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措施》,要求从严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和国内差旅、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严格公务用车管理使用,以及精简会议活动、规范和清理办公用等。
《措施》强调,要严格经费管理使用,健全和落实党委管财制度,改进预算编审办法,深化集中收付、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改革。《措施》指出,要持续开展军车管理专项整治、公务用车专项清理和打击豪华假军车专项行动,严格军车号牌使用范围和数量限制。
正常情况下可以查,纠正违章,放行!军车的信息在交警内部网络是没有信息的!军车只有军队纠察大队可以查,内部查!
可以查,但是处理不了军车违法行为
可以查,确认是合法(车合法驾驶人也要有合法证明)军车,但对违章无管辖权,记录通报;如是不合法如假军牌等可以处理,查都不可以查如是偷盗军车或是偷开军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