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往年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务局要求年末计提的应付职工薪酬在当年年底前实际未发放时,需要进行纳税调增。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5月14日发布2015年第34号公告。关于《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