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上述其中明确规定了购房者取得房产证的具体时间以及拿不到房产证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即使在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取得房产证的时间,那么期房的购房者也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开发商交钥匙的时间)后90日内取得房产证,否则,开发商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正常的购房合同应该在合同的第十五条有房本的办理约定。一般是在交房之后的90天内由开发商统一办理。满足房产竣工交房并在交房的90内天办理。购房合同上怎么会没有这样类似的规定呢。回去看看合同。当房管局受理办理的请求,一般在7个工作日办理下来。按揭不按揭的不影响办证。只是会多一个他项权证。是银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