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湾口沿江高速、东滨隧道、东滨路、沙河西路在工作日早晚高峰期间(7时至9时,17时30分至19时30分)限制外地车,不是全天限制。
深圳市工作日早晚高峰期间(7时至9时,17时30分至19时30分),需要进出口岸的非深圳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可以按照固定路线进出口岸区域。
1、深圳湾口岸:
沿江高速→东滨隧道→东滨路→沙河西路
2、皇岗口岸:
广深高速→皇岗路(皇岗口岸段)→百合路→同庆路→福田南路(皇岗口岸段)
3、福田口岸:
广深高速→桂花路→国花路→裕亨路
4、罗湖口岸:
布吉路→文锦北路→泥岗东路(洪湖西路至洪湖立交段)→洪湖西路→人民公园路→和平路→沿河南路辅道东行方向(人民南路至文锦南路段)→文锦南路→文锦中路
5、文锦渡口岸:
布吉路→文锦北路→文锦中路→文锦南路
6、沙头角口岸:
盐坝高速→盐排高速→深盐路→沙盐路→沙深路
扩展资料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三十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定区域、路段、时段,对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但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专用标志的车辆除外。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专用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参考资料来源:南方新闻网-深圳限外区域扩至原关外主干道 外地车进出口岸如何走
为缓解我市道路的交通压力,进一步改善城市道路拥堵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市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须继续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区域行驶,具体通告如下:
一、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30分至19时30分,需要进出口岸的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可以按照以下路线进出口岸区域:
(一)深圳湾口岸:沿江高速、东滨隧道、东滨路、沙河西路。
(二)皇岗口岸:广深高速、皇岗路(皇岗口岸段)、百合路、同庆路、福田南路(皇岗口岸段)。
(三)福田口岸:广深高速、桂花路、国花路、裕亨路。
(四)罗湖口岸:布吉路、文锦北路、泥岗东路(洪湖西路至洪湖立交段)、洪湖西路、人民公园路、和平路、沿河南路辅道东行方向(人民南路至文锦南路段)、文锦南路、文锦中路。
(五)文锦渡口岸:布吉路、文锦北路、文锦中路、文锦南路。
(六)沙头角口岸:盐坝高速、盐排高速、深盐路、沙盐路、沙深路。
二、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30分至19时30分禁止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在以下区域及道路通行:
(一)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四个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前述“一”部分列明的道路除外)。
(二)龙岗区。
区域一:东起龙城大道(含龙城大道),西至黄阁路(含黄阁路),南起龙翔大道(含龙翔大道),北至龙平西路(含龙平西路)及其合围区域内道路。
区域二:东起坂雪岗大道(含坂雪岗大道),西至五和大道(含五和大道),南起雅园路(含雅园路),北至雪岗北路(含雪岗北路)及其合围区域内道路。
道路:坂雪岗大道。
(三)宝安区。
区域:东起前进一路、二路(含前进一路、二路),西至新湖路(含新湖路),南起湖滨西路、中路(含湖滨西路、中路),北至西乡大道(不含西乡大道)及其合围区域内道路。
道路:宝安大道。
(四)龙华新区。
区域:东起梅观高速(不含梅观高速),西至福龙路(不含福龙路),南起南坪快速(不含南坪快速),北至机荷高速(不含机荷高速)及其合围区域内道路。
道路:观澜大道,大和路,沿河路。
(五)光明新区。
道路:光明大道。
(六)坪山新区。
道路:中山大道。
(七)大鹏新区。
道路:迎宾路。
三、下列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不受上述限行措施限制: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持道路运输证件的客运车辆(不含租赁小汽车)。
(三)香港号牌(含香港内地牌和内地香港牌)、使领馆号牌车辆。
四、对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因全国、全省性大型会议、展会等活动需要在禁行时间、禁行道路通行的,应当提前到市交警部门办理机动车辆临时通行证,经批准方可按规定通行。
五、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前两次在本通告禁行区域内违反禁行规定的,不予处罚,自第三次违反禁行规定起进行罚款处罚。
六、对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其他车辆的交通管理措施,仍按原规定执行。
七、本通告自2017年1月15日至2017年7月14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