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款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行为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受贿。
在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具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7、未归还的原因。从以上七个方面可以归结通过借款方式达到受贿和索贿目的的行为方式,从主观和客观方面具有相互印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