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2025-03-23 15:5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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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四、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一)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
(二)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三)删去第三十八条。
此外,对上述规章的条文顺序和部分文字做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