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逾期未审验,不能驾车,如果发生事故负全责,要虚心接受处罚。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九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这种情况属于无有效驾驶证,事故的一切损失由驾驶人自己承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0、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出境人员遭遇的恐怖事件;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
13、当地社保医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