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认为:证明对象包括:主要事实、次要事实、被告人履历情况和案件的证据材料。
证明对象的范围 :
《刑事证据学》认为:证明对象包括有关犯罪的事实、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有无犯罪前科和犯罪后的态度、案件中涉及程序法方面的事实、案件中的某些证明材料四类。
《刑事诉讼证据制度》认为:证明对象可分为七个方面:
(1)案件是否发生。
(2)谁犯罪、犯何罪、危害结果如何。
(3)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4)有无免除被告人行为的违法性和可罚性情况。
(5)有无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免于刑事处罚的情节。
(6)犯罪的原因、环境、背景和被告人身份。
(7)证据之间可互为证据、互为证明对象。
《刑事诉讼证据制度》认为: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方面的事实、程序方面的事实和证据事实。
证明对象有以下特点:
1、证明对象是表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是受法律规范调整的。
2、证明的主体是特定的,仅指司法人员和部分当事人。
3、证明对象是要用证据来加以证明的。
4、证明对象是案件中需要证明的有关情况。
证明对象的范围应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两大部分。
实体法事实包括有关犯罪的事实及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有无前科、犯罪后的态度,是否自首等。
案件事实是基本的、首要证明对象,是全部证明对象任务中最核心的内容。
无须证明的事实主要有:
1、众所周知的事实及自然规律和科学定理。
2、司法人员职务上熟知的事实。
3、预决的事实。
4、自认。
5、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