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不同意离婚的,男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离婚。男方可以以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到妻子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过审理后发现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并且没有修复的可能的,一般会准予离婚。若是认为双方之间的感情没有破裂,一般不会准予离婚。而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还会有组织当事人进行调和矛盾,消除分歧,互相谅解,达成协议的行为。若调解达成协议后,会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就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