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实务中经常被探讨,两者的区分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合同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2.法律关系的表现形式不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方尤其是单位会承担较大的法律风险。双方的权利义务除依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外,还要根据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来确定。如《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对劳务关系的形式法律没有具体要求,除书面形式外,还可以是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劳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仅根据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
3.用工双方的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从属关系,即人身上的从属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
劳务关系的主体之间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
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4.支付报酬的形式及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除工资外,劳动者还享受保险及相应福利待遇。
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劳务报酬,没有一定的规律。劳务关系不涉及保险及福利待遇。
5.劳动内容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的是劳动的过程,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前提下所进行的社会劳动,劳动者所使用的工具或生产资料由用人单位提供。而劳务关系中,提供的是具体的劳动成果。劳务提供方须使用自己的生产资料或者工具为他人提供劳务。
6.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
对于劳动关系,国家以强行法的形式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干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还规定了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的各种标准,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的规定。为保护劳动者,国家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且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
而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有较大的自由。劳务关系中的雇主一般也没有上述义务。
7.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
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来调整,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后,应先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方尤其是单位会承担较大的法律风险。双方的权利义务除依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外,还要根据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来确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方尤其是单位会承担较大的法律风险。双方的权利义务除依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外,还要根据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来确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而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由民法来调整解决,纠纷出现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劳动报酬之外,还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务关系的劳动者一般只取得劳务报酬。
5.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国家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了同工同酬和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务关系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照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6.雇主的义务不同。劳动关系贯彻国家干预原则。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强制性地为用人单位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义务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协商变更或规避;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法定义务。
7.内容的任意性和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有当事人协商的余地,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等,国家干预程度强;劳务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协商确定,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任意性很强,受国家干预程度较低。
根据他俩之间的区别去认定。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主体不同;
2、关系的性质不同;
3、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待遇除了劳动报酬外,还包括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而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有劳动报酬,不涉及社会保险;
4、适用的法律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