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
继承法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权不分大小只有顺位的说法。如果养女是通过合法途径领养的。那么有继承权。如果没有的话我国1992年之后就不承认事实收养了,如果是之前收养的,可以主张存在事实收养关系,由此主张继承权;否则的话,无法获得法定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