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的把事情未免也想得太简单了!\r\n1、你在还钱的时候,没有向对方所要欠条,是你失误在先,正确的做法是:在对方没带欠条的情况下,可以不还钱,或者叫对方收钱后开具收条,收条上注明是还钱,以后,你凭收条换回借条。\r\n2、如果打官司,对方的借条是有利的书证,而你没有,就会处于劣势。\r\n3、至于还钱的时候,有证人在场,你只能利用这一点了,证人不但要证明已经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还了10000元,还要证明这10000元是还他那\\“没有带欠条”的那一万块钱,这一点,恐怕有点困难。\r\n4、这个证人,应当是与此事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即不能是你的亲属、朋友。\r\n5、如果对方是有备而来,当时就是故意不带借条,那你更加难办。\r\n6、如果你的证人,只能证明你给了10000元给对方,是没有用的,因为对方可以说是你还的另一个10000元,而不是这一个10000元。\r\n这样的案子我见过多次,如果对方闹到法院,都是以被告败诉而告终。
欠条是现在的,而收条是以前的,不能证明已经还款。
我国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度,作为债权人需要提交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可,而作为债务人需要承担已经还款的事实。
本案中双方的欠条是现在的,而收条是两年前的,作为债务人来讲如果债权人不认可债务人的说法,是不能认定为已经还款的事实。因为还款不可能发生在欠款之前。
有一方造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