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对你提的问题,楼上的只有cdl_02的回答算是较为正确,但不全面!
听我来聊聊吧:
问题1:月工资只能包括基本工资+福利津贴而不能包括无法预知的加班报酬,这是我国劳动法有明文规定的,因此你公司合同规定的月工资=基本工资+加班费是严重违法的,此合同无效!
问题2:合法的月工作时间=每月30/31天减去周六周日及法定假以外的工作天数,每天工作时间是国家规定的8小时制!
问题3:合法加班时间是每月等于少于36个小时,多出法律规定的36个小时就是违法行为!至于周六周日的加班时间则不包括在每日加班不得超出3小时的范围内,每日加班不能超出3小时是指正常工作日的加班小时,周六周日安排工作的如公司不能按排补休,则必需按2倍于正常工资来计算加班费!
问题4:月工资是按月正常工作天数(月30/31天减去周六周日及法定假以外的工作天数,每天工作时间是国家规定的8小时制!)来计算工资的,只有小时制或非全日制或者加班才能按小时来计算工资!
根据楼主提供的情况来看,该公司已经在此4个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如果楼主认为有必要的话,完全可以依法提出诉讼,只要证据齐全,则诉讼必赢!证据方面主要是工资条,加班记录/出勤记录,合同原本厂牌等!
具体请参考我国现行劳动法全文:
http://www.laodong66.com/ldfg/gjfg/225755861.html
呵呵,把分搁这吧,谢谢!
基本工作加加班费2700的做法是违反合同约定的,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中不能含有未知加班工资的。企业安排你们加班,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发放加班费,就算超过法定加班时间,相信你们也是可以接受的,但是你所在企业的做法明显未按照法定加班费发放办法来操作。
你去告他应该告不赢的。应为工资是一个大项,里面可以分很多小项。比如有的企业可以分为:基本工资+饭帖+车帖+福利补贴=工资(也就是你的月收入)。不过基本工资部分如果超过2000的话是要上税的,你到月底还能拿到2700的话,说明公司有帮你想办法逃税啊,其实你的基本工资不足2000的,剩下的部分以加班费的形式给你的,其代价就是你每个星期要多做12.5个小时。
加班费是额外的,不属于工资标准的一部分。而工资标准应该是计算加班费的基数来源。
正常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
其实你们单位完全可以定成中午休息1小时,就没有加班费了。它这样设计,肯定你们的社保基数会低于2700。我猜的。:)
每月工作48小时(这是我们合同上写的工作时间)
工资这种事,不能太较真儿!
你可以先问问如果不算加班费,实际工资多少钱!
不过合同上既然写着月工资2700,那就不应该算上加班费!
可是你算没算你的保险呢!?也许工资2700,除去保险还剩过少?
唉..既然给人家打工,就不要问那么多了!就算他把差你钱给你补上,然后反过来找你的碴!你也没办法!
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