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许可证制[Export Licencing System] 又称输出许可证制。一国根据其经济政治状况等各种因素,或出于政治、国家安全及某些歧视政策的原因,或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保证出口收汇以及为了协调等方面的原因,规定某些商品的出口,必须事先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实施出口管制,无证均不得出口。限制出口的商品,由国家公布目录。凡列入出口目录的商品,必须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并领到出口许可证后才能办理出口手续。 这些商品一般包括: (1)国内生产所需的原料、半制成品以及国内供应不足的商品。 (2)战略物资。 (3)实行“自动”限制出口的商品。 (4)文物、艺术珍品等。出口许可证的内容,主要有输往国别、输往目的地、商品名称、数量、金额和有效期限等。实施出口许可证制,除少数特殊商品或由于特殊需要外,一般不是为了消极地限制出口,相反,是为了鼓励出口,指导出口,加强本国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资本主义国家出于其利益的需要,常利用出口许可证制实行贸易歧视,针对某些国家限制本国商品向该国出口。
特种进口许可证 见“进口许可证制”。 输入许可证制 见“进口许可证制”。 “自动”出口限额制 又称自动限制出口,或自动出口配额制。是20世纪60年代开始流行的一种出口限制措施。由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和压力下,“自动”规定某一时期内对某些商品实施出口限制。“自动”出口限额制一般有两种情况,即单方面无协定的出口限额制和双方面有协定的出口限额制。“无协定”的是指并无成文的协定约束,而由出口国政府规定对有关国家的出口限额出口商须申请获准后方可出口,或者在政府督导下,出口厂商“自动”控制出口。如1975年,在日本政府的行政指导下日本6家大钢铁企业,将1976年对西欧的钢材出口量“自动”限制在120万吨以内;1977年对西欧钢材出口量“自动”限制在122万吨。“有协定”的是通过进出口国家双方谈判达成协议,由出口国“自动”限制对进口国的供应量。如1969年美国与日本达成钢铁输美的《自动限制协定》,规定日本对美国出口钢铁年增长率不得超过5%。1972年该协定再延长3年,并把出口增长率降低到2.5%。这种“自动”出口限额制,实际上是由于进口国施加的政治、经济压力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