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被告人谢某盗窃一案中查明,被告人谢某曾因抢劫被四川省某法院判处缓刑。缓刑考验期限内,又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谢某犯盗窃罪。依据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对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但对能否撤销异地法院的一审判决,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请问,我院能否撤销异地法的一审判决?
您在来信中提出的审判新罪的法院能否撤销异地法院作出的告缓刑的判决、裁定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6条中已有明确规定。
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院在审判新罪时,对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予以撤销。撤销宣告缓刑的判决、裁定,包括审判新罪的法院可以撤销原是本院作出的宣告缓刑的判决、裁定,也包括审判新罪的法院可以撤销其他地方法院作出的宣告缓刑的判决、裁定。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对原审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撤销后,应当通知原宣告缓刑的其他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