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在“应交税金”帐户下设“应交个人所得税”明细账户,专门用来核算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该账户的贷方登记企业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情况,借方登记企业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情况,其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已经代扣而尚未向税务机关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情况。
企业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时,根据代扣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有关科目
贷: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根据实际代缴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参考资料:http://www.xucpa.net/Article/swwx/nssw/grsds/200611/20061116110355.html
在新会计准则中,将“应交税金”、“其他应缴款”科目取消,换成“应交税费”科目。对于应交个人所得税核算如下:
1.
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代扣代交的职工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2.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