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先权)。
2.所谓行政优先权,一般说来,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行政优先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先行处置权。在法治国家,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都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不受该程序规定的制约,先行处置。
(2)获得社会协助权。行政主体享有获得社会协助权,即行政主体在从事紧急公务时,有关组织或个人有协助执行或提供方便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3)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公定力)。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只要未被有权机关正式撤销,即使违法或不当,也被推定为有效。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只要没有法律上的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停止该行政行为的执行。
本题中的行政主体可以优先乘坐交通工具,就是社会协助权。即行政主体在从事紧急公务时,有关组织或个人有协助执行或提供交通方便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3.行政优先权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才属于合法行为:
(1)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不适用于个人或其他组织。
(2)行政主体必须在行使职权、从事公务时。不适用于行政主体从事其他活动时。
(3)必须是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不是所有的公务活动都可以行使优先权。
(4)必须有法律根据。
4.行政优先权还必须满足行政法的一般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其中合理行政最为重要。因为行政优先权将损害公民行使正当权利,所以必须重视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又称 “禁止过分”原则,行政权的行使虽为达成行政目的所必需,但给公民造成的不利影响,不能超过目的所要求的价值和范围,必须在侵害人民权利最小的范围内行使。包括:(1)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2)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
(3)损害最小,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5.综上所述,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先权)。但行政优先权必须符合多个条件,否则属于非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