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交易以长期股权投资和商标权交换,不涉及货币资金补价,符合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条件,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扣除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收到或支付的补价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调整因素,其中,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2、甲入账基础为(5000000-1400000)-216000=3384000元,
借:无形资产3384000
资产减值准备1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16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5000000
乙公司换入长期股权投资入账基础为3600000+216000=3816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3816000
无形资产累计摊销600000
贷:无形资产4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1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