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意见68条

民法通则意见68条
2024-12-25 05: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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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民法总则都出来了,你就不要再看民法通则意见了

回答2:

《民法通则》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通则》已经于2017年10月1日失效,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是《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相对应《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的相应条款如下: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零六条 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