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追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
人民法院在审理时通常的做法是将获的财物的手段区分为“索取”和“受赠”而进行处理。由于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故索取所得财物应全额返还。但对于恋爱中互赠财物或者订婚时互赠彩礼,由于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这类纠纷如何解决,所以实际审判过程中各个法官根据不同的认识得出不同的裁判,缺乏统一的定性和处理标准。
二. 婚约的概念及法律性质
婚约是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达成的协议,又称订婚或定婚。但我国《婚姻法》对婚约没有具体规定,订婚不作为结婚的必经程序,法律既不提倡,也不保护。目前关于婚约的法律性质,法学界有两种见解:一是契约说。婚约是作为本约的结婚契约的预约,违反婚约责任的一种契约责任。另一种是非契约说。婚约是结婚的一个事实阶段,但不是必经阶段,不是独立的契约,也不是一种契约之债,因此任何人不能根据婚约提起结婚之诉,也不能约定不履行婚约时支付违约金。但认为,婚约也是一种契约。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我国《合同法》明确承认了人身关系的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婚约是关于人身关系方面的协议,所以婚约理应是一种契约,但人身关系方面的契约不同于一般的契约,应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契约,不具有履行人身关系的违约义务。
1. 婚约财产的法律性质
从我国的习俗看,婚约中的彩礼指的是男女双方在完婚之前,由男方付给女方作为缔结婚姻关系的财物,女方接受彩礼后,婚事初定。
2..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主体的处理
实际生活中,彩礼款的给付、接受,不仅是婚约中的男、女双方当事人从事的行为,而是在双方父母或亲属通过婚姻介绍人给付另一方父母或亲属。一旦解除婚约发生纠纷后,诉至人民法院时,诉讼主体有的列男女;有的列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父母;有的列男女双方及其父亲,做法不一。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为将来结婚而举行定婚仪式,而这种仪式,一般情况下,不是男女双方个人的行为,而是在男女双方亲友和其他参与人的参与下进行的,且彩礼款的具体数额,一般也是在男女双方的直系亲属作出明确同意的表示后达成的,这种彩礼款的给付是男、女双方两家的行为,绝对不是其个人的行为,一旦发生婚约财产纠纷,应将男、女双方及其父母列为诉讼主体较切合实际,又符合法律规定。
三·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返还原则、标准
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返还,应按照婚约解除时的双方违约程度、财产的实际情况以及民间对这种风俗的看法态度加以确定。
1.接受彩礼款一方主动提出解除婚约的,看作是其本身的违约,应按彩礼款的100%予以返还。
2. 接受彩礼款一方被动提出解除婚约,是给付彩礼款的行为过错而提出的解除婚约,应按彩礼款30%予以返还。
3 给付彩礼款的一方主动提出解除婚约的,应视为其本身的违约行为引起的,应按彩礼款数额的30%予以返还。
4 给付彩礼款的一方被动提出解除婚约的,看作是接受彩礼款一方的行为过错引起的,应按彩礼款的100%予以返还。
5 若定婚时间较长,一般在二年以上,双方符合结婚条件,而男方拒不提出结婚的,女方提出解除婚约的视为女方被动提出解除婚约。
6若男、女任何一方故意隐瞒实情,使对方产生误解,而订立婚约后,提出解除婚约的,视为被动提出解除婚约。
7 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双方符合法律结婚实质要件,双方均未提出解除婚约的,但双方无结婚的可难,若婚约关系继续存在,势在必行必造成一方年岁过大,从而失去许多选择良偶的机会,此种情形下,任何一方提出来解除婚约,不视为违反婚约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彩礼款纠纷,应按公平原则进行处理,按彩礼款的50%予以返还。
8 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男、女任何一方因意外原因(主要意外事故造成肢体残疾等)失去了订立婚约时的身体情况造成解除婚约情形出现的,按照公平原则处理,彩礼款按照50%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