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渎职侵权案件判决率低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急于求成案,追求办案数量而忽视了案件质量,是造成渎职侵权案件判决率低的因素之一。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与反贪污贿赂案件相比较,更不易被人们所了解、熟知,其案件线索发现难,查处更难。所以,有的办案人员抓住一个线索,就不想放手,即使证据不很扎实,仍报有一丝幻想,先立案再说,再进一步获取证据也不迟,无形中就形成了凑数案子,从而降低了案件质量,更谈不上诉得出,判得了。
(二) 对固定、获取证据的认识不到位,是案件质量不高、判决率低的主要原因。一些办案人员存在案件只要立了,就能诉得出的错误思想,在办案时效、案件效果上,就没有了更高的要求,以至延误了固定、获取证据的最佳时机。还有的是只站在立得住的角度来考虑案件,而没有站在起诉和出庭公诉的位置来考虑案件,从而影响了案件质量。鉴于对此类犯罪案件危害程度认识较轻,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均为取保候审,这也不利于固定、核查案件。还有的是在办理案件中,由于侦查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对案件的适用法律、证据固定的出发点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往往会出现工作分歧,导致有些案件虽然最后起诉到法院,却不能作出有罪判决。
(三)侦查部门、起诉部门以及审判部门对案件的定性处理认识不一致,甚至存在分歧,是导致案件判决率低的又一原因。鉴于渎职侵权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多数人容易把他们的行为往好的、轻的方面去认识和解释。认为一些渎职侵权案件是过失犯罪,甚至是工作失误,行为人并没有把钱财装进腰包,或者认为行为人出发点是好的,只是在工作方法上存在一些问题,是好心办坏事,甚至是为地方或部门经济发展考虑,这样的行为是无可厚非的,更不能以犯罪论处,从思想上没有重视或者认识到此种犯罪的严重性。再者,由于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法和司法解释过于笼统,如“情节严重”、“重大损失”等有关规定过于笼统,在司法实践上缺乏可操作性,容易造成意见分歧,认识不同,对案件处理上也存在差异。例如,2008年我们办理的王某滥用职权案张某玩忽职守案,王、张两人均在任辑毒队队长期间,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多个贩毒案中的嫌疑人“以罚代刑”,我们在立案时认为,其情节严重,而到公诉部门后认识分歧,认为情节一般,故而已过了追诉时效,最终以撤案而告终。但纵观两个涉毒案件我们仍认为是情节严重,潼关是毒品重灾区,吸贩毒人员一旦流入社会,后果是可想而知的,社会治安、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涉毒人员流入社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对多个贩毒人员“以罚代刑”的行为,从情节上还认为是一般行为吗?所以认识上的偏差,司法解释的笼统是导致案件判决率低下的又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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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渎职侵权犯罪往往发生在社会热点区域和权力集中的单位和部门,主要呈现出了五个方面的特点:
1、同类犯罪较为集中,且呈现群体性的特征。从发案的分布情况看,主要集中于土地、城建、房管、司法等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之中。涉案主体以中层干部和一线业务骨干为主。涉嫌罪名主要集中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非法拘禁,并呈现出了多人犯罪的群体性特征。如某市在两年的时间内先后发生了交警和巡警分别为4人和3人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案件,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某市看守所值班民警玩忽职守致在押人员死亡,有7名民警分别被法院判决有罪,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2、大额资金的管理领域失职渎职犯罪呈多发的趋势。随着我国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有关部门掌管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拆迁补偿等巨额资金越来越多。这些领域不仅容易发生贪污、挪用、私分等职务犯罪,而且大额资金损失背后往往存有直接管理人员和监管人员的渎职失职犯罪的问题。如某市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的张某滥用职权,私自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挪用炒股,造成几百万元的巨额损失,并收受有关公司和人员的回扣不入帐,张某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3、涉农领域的行政乱作为问题较为突出。“三农”问题是关乎国家发展稳定的战略问题。近年来,国家加大了乡镇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建设项目、惠农资金的投入力度,但一些地区和部门,常常把惠农专项资金当成一块“肥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审批监管部门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专项资金非法流失。如烟台市辖区的某镇副镇长于某及农业科技部门张某在负责“村村通自来水工程”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水设备供应商的贿赂10余万元后,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考察监督职责,致使购进的“村村通自来水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给几个村造成了近百万元的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了民生民利,于某和张某分别被法院以玩忽职守和受贿罪判刑3年,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4、司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问题较为突出。近几年来,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居高不下,年均占到立案总人数的18%左右。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在金钱、人情面前经不起诱惑,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职权,有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以案谋私;有的非法拘禁、暴力取证;有的玩忽职守,造成了重大的后果和影响。如某市法院的审判员韩某,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的刑事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在被害人其父要求对肇事车辆的保险金10余万元进行诉讼保全的要求后,违犯法律规定不采取保全措施,导致被告人其妻将保险金提走,致使经济赔偿无法实现,当事人为此连续上访,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韩某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5、渎职侵权往往和贪贿犯罪相交织,犯罪动机呈多样性。在当前的渎职侵权犯罪中,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有的出于私欲、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这在滥用职权犯罪上表现较为明显;有的是为了徇私情;有的是放弃职责要求,盲目随从领导意图,导致产生重大后果。据统计,除非法拘禁等侵权类案件外,其他的滥用职权类和徇私舞弊类案件,绝大多数存在权钱交易问题。如某市海洋与渔业局的副局长宋某,在收受了采矿船老板的几十万元贿赂后,滥用职权帮助他们从事非法采沙作业以牟取暴利,并通风报信企图使他们逃避查处,最后宋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从近几年查处的案件情况看,大多数案件的发生都存在利益驱动问题,当事人利用手中职权,通过各种方式谋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