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卫工人一般是由城管局管理的,所以他们的义务等同于城管局聘用他们所签暑的劳动合同中所要遵守的义务。
2、这些义务应当也就是城管局对于城市卫生管理所承担责任的一部分。而城管局的设立和执法行为的法律依据又少得可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 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而且他们许多执法行为都是非法的,国家法规并没具体规定城管的职能,只有地方性法规有所规定。
3、环卫工人也就是普通的劳动者,并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没有什么具体的法定义务,所以要找出什么法律依据来说明他们要履行什么义务,无非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