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一少年QQ群散布地震谣言,引发恐慌,下面是散播谣言详细内容“国家地震台网自动测定:2017-08-09日22:00:54在山东省临沂市青岛市、日照市潍坊市与浙江省交界地区(北纬73.84度,东经124.33度)发生4.0级地震,震源深度5千米。预计凌晨两点左右将有一次8.5以上地震!”这则地震的谣言,迅速在临沂网友圈传播开来引发网民恐慌,造成不良影响。
临沂网警根据线索,找到了谣言的源头李某,由于李某系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本着教育保护原则,民警依法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家长对加强管教。
有细心的网友表示:这是一则地理老师看了都会哭的谣言,仔细琢磨简直漏洞百出。文中的(北纬73.84度,东经124.33度)定位在这,几乎都到了北极圈。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