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案例二,请高手解答,

2024-12-26 17: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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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第一,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必须是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等),公司方面是无权这么做。
第二,通常宣告死亡,一般以其失踪那天计算,失踪达3年以上,由其直系亲属申请。所以是1999年3月21日是最早。
第三,正确,因为李某属于赵某的合法配偶,是有权申请宣告死亡,而赵某情况符合宣告条件。
第四,不正确。因为只要满足并且证明被宣告人失踪达三年以上,且无证据证明其依然生存的,其直系亲属就可以要求宣告死亡。单位是不行的。
第五,不可能得到支持。
因为在宣告死亡后,被宣告人与其配偶婚姻关系解除,其遗产是按照法定继承的。若其配偶在宣告后再婚,则产生新的婚姻,如果在婚后,就算另一方死亡,被宣告者也不能主张其复婚和退还财产要求,若李某未再婚,则赵某可以要求和李某复婚。
第六,抚养协议有效,但是赵某可以要求法院解除。
因为在法院宣告赵某死亡的情况下,李某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将女儿转给他人抚养。但是,因为赵某实际生还,可以先回复其户口,然后通过法院来解除李某和他人签订的抚养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子女亲生父母生存且要求抚养未成年人的,法院是会认可其要求的。
第七,若李某知晓赵某生还却故意隐瞒,就是诈骗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李某必须返还继承赵某的全部财产,并且承担因此造成的民事赔偿损失。
另外,可以认定宣告死亡无效,李某和后来丈夫的婚姻也无效,不得继承对方遗产,需要退还给其合法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