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编制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拟订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具体政策和办法。负责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的审批工作。负责公有住房出售及房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市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危旧房改造。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建材业、装饰装修业、勘察设计咨询业进行行业管理。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制定全市房屋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监督检查全市房产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依法保护房屋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负责查处建设、房产重大违法案件、调处重大权属纠纷。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销)售、商品房合同备案、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活动。拟订全市建设中长期开发规划。管理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市场。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全市房屋的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市区房屋权属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房屋的产权产籍工作。指导城乡房屋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负责市区房产转让、租赁备案、抵押登记管理工作。负责设立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的审核、机构备案及管理工作。负责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房屋评估的资格。
(五)监督管理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和物业管理工作。指导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拟订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政策。核准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审批房屋征收许可证。指导县、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直管房产维修基金的管理。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市场和建筑工程的稽查及违法违规处理。负责建筑施工、勘察设计、装饰装修、工程监督监理、工程定价、造价咨询等行业管理。负责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建筑、安装、装饰、商品砼、构配件生产企业及相应中介机构的资质认证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市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承担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推广。
(八)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以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及产业技术政策。指导行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
(十三)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全市建材行业管理及新型建筑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改革和散装水泥推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四)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