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作为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是法律允许的,是有效送达。本人应当按照传票的要求到法庭应诉,否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人没有收到他父母已经收到,会转交给他本人的。若他本人坚持不到庭,法院可按缺席判,视他本人已完全同意。
如果传单超过三次将视为自动放弃 法院会给予办理离婚
他父母告诉他就行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