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原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是否继续有效

2025-03-18 03: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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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学理上通常认为,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并不属于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权利。因此,当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受让人就因此有权就该债权依照原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主张债权。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为了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而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此后基于合同形成的债权几经转让,只要新的债权人均未与债务人、保证人重新约定管辖法院,亦未排除原合同关于管辖法院约定的,只要原协议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应认定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