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建税的计税金额是应缴增值税额,而免抵税额是应缴的增值税额,只是在操作上给直接抵掉而已。
2、由于接受捐赠时,已经按照公允价作为收入计算了企业所得税,所以把接受捐赠的货物出售,要分情况处理:如果出售的收入大于公允价,那么就按照差额计税;如果出售的收入小于公允价,那么就不用缴税。但会计操作上应当按照收入来记账,只是把公允价作为成本来对冲。
另外,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缴的增值税不能税前扣除,所以不论是出售还是业务招待费,都是不税的。
3、货物抵债跟正常出售一样计算增值税。
4、个人直接捐赠在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之内可以扣除。
5、记收入应按照一个原则,就是按发票金额,不管款是分期收还是分期付。所以不论销项还是进项,都应按照发票金额的全部来计算。
回答第4个问题: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国家机关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此外,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个人发生的下列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医药(600056行情,股吧)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对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个人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应取得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或转赠单位财务专用印章的捐赠票据。
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
1.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
2.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对个人通过代扣代缴单位举办的救灾捐款活动统一进行捐赠的,代扣代缴单位可登记个人捐款金额,在取得统一的正式捐赠票据后,将加盖接受捐赠单位财务专用印章的个人捐款金额明细表附后,作为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的税前扣除凭证。
由于此次灾情严重、紧急,对纳税人通过银行转账、电汇或邮局汇款等方式向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指定账户进行捐赠,尚未取得正式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按汇款凭据作为当期计税时的抵扣依据,在事后取得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捐赠票据作为正式的税款抵扣依据。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所得税制,因此,属哪项所得捐赠的,就从哪项应纳税所得额中依照规定扣除捐赠款项,再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纳税人以当期取得的所得进行捐赠的,应及时与扣缴义务人联系,在次月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税款时,减除所发生的捐赠支出。纳税人本期发生的捐赠未扣除的,不得用以后期间所得补扣。
等待高人出现!!
免抵税额通俗的讲是指企业的期末留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