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有外遇,是过错方,妻子离婚可以要求分割财产时丈夫少分或不分。同时如果能证明与他人同居的,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时,夫妻双方无过错的一方可以向有过错的一方提出赔偿请求。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您说的情况,由于丈夫一方的不忠行为,妻子可以以此为由提出损害赔偿。并且,由于妻子丧失劳动能力,在分配财产时可以适当多分一些。
具体的赔偿数额要结合丈夫的经济能力与当地生活水平。这个比较复杂,建议当事人找一个经验丰富的专攻婚姻方面的律师,会有很大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具体说来,涉及到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就财产损害、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要求赔偿。如果丈夫与他人同居,购买房屋等,就是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要求赔偿。此外,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前提是,确实有以上事由(有确切证据证明),否则,程度不是很严重的,只能在共同财产分割时享有受照顾权,就是多分一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双方过错方有义务照顾无过错方…也就是你丈夫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你分的多他分的少…这个财产分割范围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