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 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能否继承前配偶的遗产

2024-12-30 01: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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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师徐克勤妻子死亡已有五年了。他独自带着女儿生活。在女儿徐唱10负那年他与陈冰冰结婚。婚后没有再要孩子。徐克勤除工作外还经常有小说、散文、诗歌等在报刊上发表。生活过得很愉快。夫妻俩还购买了两居室楼。十几年过去了,女儿也参加工作结婚。95年徐克勤去世。四年后陈冰冰再婚。婚后不久正直房屋拆迁。拆迁补偿50万元徐唱全部私自留任已用。没有通知陈冰冰。后来陈冰冰得知此事后要求徐唱分给他一半拆迁补偿费。被徐唱拒绝。说你已经再婚,不是我父亲的妻子了,这房子是我父的遗产,你没有继承权。陈冰冰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继承徐克勤的遗产。法院审理查明:徐克勤与陈冰冰一同购买的二居室楼是他们的共同财产,在徐克勤死亡后便产生继承。财产各占50%。由于财产没有分割。现陈冰冰提出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判决陈冰冰分得财产25万元,其余25万元由徐唱和陈冰冰共同继承。 法律适用:《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徐有约定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共同所有的财产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事遗产。 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评说:虽然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但现实生活中并非如此。夫妻一方死亡后,在尚未实际继承、分割遗产前,另一方再婚的情况普遍存在。特别是老年人再婚。在这种情形下,再的一方对前配偶的遗产仍享有继承权。这是因为,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合法继承人即取得了遗产继承的现实继承权,虽然在遗产分割以前没有实际取得该财产,但该财产已经依法归继承人所有或共有。在没有分割遗产的情况下属于各继承人共有。在本案中,虽然徐克勤在世时没有拆迁,但房产是徐克勤与陈冰冰的共同财产,在徐克勤死亡后没有分割遗产,因此他的财产是在共有状态下。所以,夫妻一方死亡遗产分割前另一方再婚的,不影响以后以配偶身份继承另一方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