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如下: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应该在每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为了使中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制定的法律。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 二 三月的季度所得税申报要在4月15号前申报,要抓紧时间申报了。还要赶紧联系事务所做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在5月底前完成。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也就是4月1日至15日前报一季度的预缴纳税申报表,7月1日至15日前报二季度的预缴纳税申报表,依此类推。
本月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