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工作职责一、 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认真组织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并督促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 二、 建立、完善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负责组织全区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负责督查全区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三、 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动态,建立辖区范围内企业及其安全状态档案,及时发现安全生产隐患;与乡镇、街道安监站、社区安全专干、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形成全区安全监督管理、安全信息完整网络。四、 组织对辖区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监督并指导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监督并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 五、 负责组织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组织并督促企业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六、 组织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安全隐患的监督管理;组织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七、 组织辖区范围内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许可证管理工作。八、 组织辖区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并指导企业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并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参与全区公共应急事件救援工作。 九、 及时报告区域范围内发现的重大危险源、重点安全隐患和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十、 组织对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及善后处理工作。十一、 组织编制全区安全生产中长期和年度规划。 十二、 及时汇总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动态,为区政府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参考。 十三、 完成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布置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 接受市安监局的工作指导,及时完成市安监局布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十五、 协调并组织区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十六、 指导乡镇、街道安监站、社区安全专干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监局负责:经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监局的职责如下:
1、负责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和监督职能:综合管理和宏观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督职能;
2、负责考核目标并实施监督:拟订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并实施监督和考核工作;
3、负责安全生产的检查和执法活动: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活动;
4、负责协调部门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5、负责事故的统计与分析,协调重大事故的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组织协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安全事故的批复结案;
6、负责组织重大事故的评估和处理:组织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监督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7、负责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和新技术的推广: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工作;
8、负责管理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安监局,是政府职能部门,列入直属机构序列,具有行政权和执法权,主管安全生产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成立于1999年12月30日。
安监局在中央一级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监总局),前身是由国家经贸委实行部门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级和县级也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的地区设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