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发包人或监理可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发出工程变更指令。(2) 设计单位可依据发包人或监理的要求,或自行根据工程进展提出工程变更建议。(3) 依据有关法规或合同文件规定,设计单位提出对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通知。(4) 施工单位可依据发包人或监理的指示,或根据施工进展提出对工程施工的变更建议。(5) 监理的工程变更权限在发包人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授权范围内,对工程局部或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并指令施工单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