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在合同约定租期内占有、使用房屋,并取得合法收益。
(二)优先购买权,即租期未满时,出租人出卖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
(三)优先承租权,即租期届满时,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承租。
(四)按照合同规定使用承租房屋,支付租金。
(五)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六)承租的住宅房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七)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八)提供真实有效证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 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九)非经房屋产权人许可不得转租;
(十)租赁终止后返还所承租的房屋。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租赁合同的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屋使用权。在此期间,即使房屋所有权转让,承租人仍然享有这一权利。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如果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员 可以继续承租。 二、按租赁合同的规定,要求出租人及时修缮房屋。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一般应当由出租人负责修复。非住宅用房的维修,按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处理。 三、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租给他人。转租时的租金可以高出原承租的租金,转租人可以从中获得经济益。 四、出租人如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五、在租赁期限内,承租的住宅用房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承租人有获得安置的权利。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期交纳房租,如拖欠租金,应当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二、按照房屋的性能合理地使用承租的房屋,不能擅自拆、改房屋及其装修、设备、附属设施,如果确实需要变动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就此签订书面合同。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因负赔偿或修复的责任。 三、应当遵守当地人民政府对于出租房屋的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