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第一,可以延期三十日,这虽然有案情复杂的要求,但一般决定权在行政机关手中。
第二,听证期限不在办案期内计算,所以从6月6日到8月1日近两个月的时间是不算在内的。所以总的来看,行政机关没有违反法定办案期限的。行政机关在170多天的时候作出处罚肯定是算过时间的,至少从表面上来看没有违法。
所以最好不要在期限的问题上纠结,最好通过复议或诉讼的方式在处罚内容和处罚程序上推翻处罚决定。
我国法律法规未对行政处罚作出相应的规定,只有部门章程有规定但变通性很大且约束力小。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程序上有问题,可以重做。因此建议先行复议,到时见面跟对方协商,重新处罚或从轻处罚,底线是两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