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团聚申请被拒签的原因大多数是由于申请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不足以说明申请人与担保人之间真实,持久的关系, 甚至在无意间提供了误导移民官的材料. 比如说一位担保人2004年2月移民来加, 2004年9月回国与他的女友结婚后递交担保太太的申请. 但申请递交上去以后没有通过担保人资格审核就直接被拒签了, 原因是担保人为了表明他跟女友早已相爱, 在表格里提供了他早在移民来加之前就与他女友同居一年以上的资料. 移民局以他在本人申请移民时没有申报同居女友为由拒绝了该申请.
对于一对相爱的夫妻, 申请被拒签后上诉又失败, 无疑是既委屈又失望的.究竟担保人还有没有机会让海外的配偶前来团聚呢? 答案是肯定的. 只要在再一次申请中提供足够的证据说明两人关系的真实性, 并且就移民局拒签的理由加以合理的说明与解释就能让申请人最终获得移民签证.
许多人在提交夫妻团聚申请时, 由于种种原因总是有意或无意地回避一些问题. 比如担保人本人之前是被前配偶担保过来的, 却避开不报, 认为这个问题与目前的申请无关. 但是, 很多时候, 这种错误会导致移民局怀疑整个申请的可信度. 有这么一个例子: 一位加拿大女子离婚8年后, 经朋友介绍回国和一位年龄相当, 条件不错的男士结婚. 申请时, 两人提供的婚前婚后的通信,电话单, 照片等材料都非常充足,但案子却被拒签了. 这位女子感到非常委屈与不解, 多次去信要求使馆重新考虑拒签的决定, 但使馆的答复依然是维持原有的决定. 在无奈的情况下, 她决定寻找专家的指导, 重新递案. 在第2次申请过程中, 她才发现她被拒签的原因跟她早期来加拿大探亲申请以及她前夫担保她移民的纪录有关. 在专家的指导下, 她在第2次递件时就她上次递件中的疏忽一一给与说明, 并就她原本认为不重要的与前夫的婚姻破裂过程进行了解释. 最后, 她先生终于顺利通过面试拿到签证.
因此, 被拒签后上诉失败的夫妻团聚申请是可以通过重新申请成功获得签证的, 关键在于了解被拒签的原因和提供合理的解释与有关证据. 当然, 最好是在第1次递件时就确保申请材料中一方面没有提供误导移民局的材料, 另一方面就不该回避的问题给与正确的解释. 对于自己不确定的问题, 最好寻求专家的意见. 毕竟, 每对夫妻都渴望只要申请1次就能拿到签证.
加拿大移民五年住满两年政策解读
加拿大政府要求移民五年住满两年,才能保持枫叶卡持有人的身份。政策解读、准确理解规定内容非常重要。
1、五年住满两年的规定的理解
加拿大新《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第28条规定:一个永久居民,在任何一个五年时间以内,必须有两年的时间居住在加拿大。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以下三项途径可以满足这一要求:
(1)、 本人实际在加拿大居住;
(2)、 陪伴有加拿大国籍的配偶在海外居住(此时,在境外居住的时间被视同为在加拿大居住)(注意,在海外陪伴有加拿大国籍的子女则不能算);
(3)、 为一家加拿大公司或加拿大政府机构在海外工作(此时,在境外居住的时间也被视同为在加拿大居住).
2、如何计算五年的时间?
首先,不是从移民报到的时间起算。
其次,也不是从拿到枫叶卡的时间起算。
法律规定,五年的时间段,只能从您每次打算进入加拿大国境的那天(或是您提出枫叶卡的申请的那天)起算,倒数回去五年。只要您能证明在这个五年段的时间里,您通过以上所说的三种办法之一,满足住满两年的要求,就没有问题了。
例如,某人是1998年移民报到的。2004年10月,获得了枫叶卡。如果此人在 2005年6月回加拿大时,移民官要问的问题是,从2005年6月起算,倒数回去五年,是否有住满两年。(移民官不是从此人获得枫叶卡的日期开始,即从 2004年10月开始,往后计算,算到2009年7月,要求此人在此段时间内住满两年的).
另外明确一点:坐移民监,满足五年住满两年的要求,不是主申请人才有的义务,也不是家庭成员才有的义务。是每一个永久居民都有的义务。所以,是不能代替的。谁住满了,谁就维持住身份。谁没有住满,谁就丧失身份。不能替代。也不能由一家出一个代表完成。
五年中不住满两年,移民身份可能丧失。
参考资料:http://www.winnipegchinese.com/bbs/archiver/tid-30992.html
因为中国人假结婚移民的情况比较多,所以使馆对这类申请特别严格。
一般来说,如果你们的交往时间比较久,应该能提供很多过往的沟通信件、电话证明、email,甚至是聊天记录。订婚和结婚的照片啊,DV啊,也可以作为资料提供。
不过不清楚你的具体情况,实在很难进一步分析。也是建议你找个好一些的中介帮忙办理。或者等你们准备更多充分的资料后再送件。建议送检的时候也可以附上你们的说明信,或者找知情的上级领导、朋友等出具证明信。
这个事情你得“感谢”那些假结婚的,前人栽树,后人乘凉嘛。呵呵。
生个孩子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