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介绍:王某生于1997年5月,因懒于学习,于2012年3月经亲友接受到一电子元器件公司上班。公司因生产旺季,急缺人手,在王某入职的时候,未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真核查。2012年6月,王某在工作过程中,因机械故障,导致右手指断裂骨折,出院后经法医参照工伤标准鉴定伤残级别为九级。王某父母在与公司协商过程中,要求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但公司认为王某未满16周岁,双方不能形成劳动关系,也就谈不上工伤问题,直接予以拒绝。后王某父母通过媒体联系到本律师,经过对其事实及法律的分析,接收代理,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赔偿待遇
2、法律分析:建立劳动关系关系的主体,一方必须是适格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年满16周岁的公民,这是法律常识。由劳动关系,才能构成工伤,这也是法律常识。那么,对于未满16周岁未成年的受伤案件,因双方不是劳动关系,就不构成普通的工伤赔偿案件,那么,就是否是像单位所说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应予以受理,双方属于劳务关系,因直接起诉至法院呢?答案是否定的。《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对此明确规定,对于雇佣童工导致受伤,属于劳动仲裁机构的仲裁范围,仲裁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3、判决结果:公司除了支付王某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还需一次性支付相当于2倍的武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6854元
4、律师建议:很多案例,律师对法律条文的认识,对案件产生重要影响。就普通的工伤案件,一般都需要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否则,属于人身伤害案件,应当走法院渠道。但因本案属于适用童工的特殊情况,如果不知晓《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相关内容,则就很有可能向法院提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这方面,就肯定是条不归路了。